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0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97********,满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二人同在龙岗区宝龙街道**上班且均住在员工宿舍。2019年11月20日左右,被害人吴某某曾借用方某某的手机登陆了微信和京东商城,后未及时退出。2019年11月25日,方某某在龙岗区宝龙街道**宿舍**栋**房内,偷偷用自己的手机操作被害人吴某某的京东账号,先后通过京东白条、京东金条分别提现人民币850元、7000元到吴某某的银行卡,再通过吴某某的微信将800元、7000元盗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2019年12月10日,方某某再次在该**宿舍**栋**房内,借帮吴某某玩手机游戏之际,通过吴某某的支付宝花呗盗刷十二笔共计人民币1800元。方某某将盗来的钱全部用于赌博。吴某某损失本息共计人民币9657.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取现记录、微信信息、消费信息、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 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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