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方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21993********,**族,****,务工,住山东省禹城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海某某天一银泰商场、东门银泰商场以及鄞州区万达广场、宁海县西子国际商城,趁人不备,多次窃取专卖店的衣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 345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9月1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天一银泰商场的HAZZYS专卖店,趁人不备,窃得卡其色HAZZYS牌长裤一条,价值人民币447元。
同年11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在东门银泰商场的LONDA POLO专卖店,趁人不备,窃得灰色LONDA POLO牌羊绒衫一件,价值人民币897元。
同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在东门银泰的HAZZYS专卖店,趁人不备,窃得藏蓝色HAZZYS牌风衣一件,价值人民币987元。
同月19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宁海县西子国际商城的HAZZYS专卖店,趁人不备,窃得黑色HAZZYS牌毛衣一件,价值人民币507元。后因该件毛衣尺码小,被告人方某某又至鄞州区万达广场的HAZZYS专卖店,趁人不备,窃得HAZZYS牌同款毛衣一件,价值人民币507元,将该件小码的毛衣留在鄞州区万达广场HAZZYS专卖店试衣间。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应立华、刘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某某
检察官助理:管某某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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