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4********,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居住地景德镇市昌江区**菜市场旁私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到达景德镇陶瓷大学湘湖校区篮球馆。因篮球馆内正在举行篮球比赛,被告人方某某遂趁机将学生放在场边桌子上的一台红米K30pro手机、一台华为荣耀20手机盗走。次日早上,被告人方某某将盗得的二部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在景德镇市**菜市场摆地摊的一名陌生男子。
2020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再次到达景德镇陶瓷大学湘湖校区篮球馆。方某某趁周围人员在观看篮球比赛时,遂将场边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小米6X手机盗走并放进自己左裤口袋。方某某正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在场的学生抓获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方某某带走。方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红米K30pro手价值1820元、华为荣耀20手机价值84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手机账单截屏、购机单、珠山区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唐某某、赵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5.搜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有胜
检察官助理:黄新明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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