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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平南县平南镇古龙街大将蚝城吃宵夜。在吃宵夜过程中,方某某坐在欧某某旁边时发现凳子上有欧某某的苹果X手机,遂产生了盗窃该手机的想法,并趁着欧某某有点醉意,没有注意时将欧某某放在凳子的手机直接盗走。2020年4月8日7时许,欧某某通过李某某叫方某某到现场查看案发时的监控,方某某害怕盗窃行为暴露,便将盗窃的手机丢弃在二环路中段的一个花坛上。经价格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8.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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