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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18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村**组。2018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本市天河区**路**广场**楼**店内,趁被害人曾某甲趴在店内凳子上睡觉之机,将被害人放在身边桌上的一部苹果X(64G,港版)手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200元)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涉案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购物小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哲雯

   检察官助理: 苏  章

2020年8月13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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