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916号
被告人方某某(自报),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95********,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市**县**镇**村,现无固定居住地。因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路经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文化广场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手拿着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197元)放在胸口上并躺在广场的铁凳子上睡觉。方某某上前趁方某某熟睡之机将该手机盗走了。得手后,方某某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8月1日0时许,王某某在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文化广场抓获方某某并报警,当场从方某某骑着的共享单车车头挂着的袋子缴获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扣押清单等书证,监控视频,被盗手机,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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