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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南陵县********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南陵县格林豪泰8306房间内,趁被害人江某某洗脸之际,将江某某钱包内的三千余元现金窃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信息、执勤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三千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系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丽丽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共捌份,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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