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200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21时20分许,在安丘市**镇**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被告人方某某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950元。
2、2020年3月6日20时许,在安丘市**镇飞牛便利超市内,被告人方某某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3287元。
综上,被告人方某某盗窃2起,价值共计4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国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第一起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拘役三个月到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慧颖
检察官助理:高全升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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