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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78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72********,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租住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文昌**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号。2015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通过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1月24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至本市瑶海区**路**路**小区**幢**单元楼梯口,将杨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路基亚”电动车窃走,经估价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8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4.鉴定书;

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6.刑事判决书;

7.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斌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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