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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8********,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201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方某某闲逛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十里长街岳庙时,见停放着刘某某的一辆黑绿色三星牌人力三轮车,遂乘无人之际偷走该三轮车。尔后藏匿在路桥区路南街道方林汽车城路边时被丢失。

二、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先是闲逛到路桥街道***村***路**号附近的一个弄堂,乘无人之际偷走某某某停放着的一辆墨绿色杂牌人力三轮车,而后骑该车至路桥街道石浜村普泽寺时,见有周某某停放着的一辆蓝色(台州236053)杂牌电动三轮车,就用剪刀剪断该车坐垫里的电线,窃取旭派牌电瓶4个。然后骑至螺洋附近以 120元和30元的价格将所窃的电瓶和车分别予以销赃。

三、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又乘无人之际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东边的弄堂,用剪刀剪断张某某停放着的一辆绿色(台州市215766)电动三轮车坐垫内的电线,窃得车内电瓶4个。紧接着到对面石某某92号附近桥边偷得王某某停放着的一辆未上锁的人力三轮车,然后用该三轮车将电瓶运至螺洋街道的一路边以130元和30元的价格将电瓶和车分别予以销赃。

2020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路桥区路桥街道老街街心公园老人协会门口被路桥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电动三轮车备案登记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刘某某某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林华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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