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1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附近一出租房。2017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于某某途经佛山市南海区**广场非机动车停车位置,方某某停车后,自行来到该处,使用携带的工具撬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锁具,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并让于某某驾驶其骑来的电动自行车另行离开。后方某某将盗得电动自行车藏匿在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出租屋一楼停车房内。2020年6月2日,民警在禅城区抓获方某某,并起获被盗的电动自行车。
经鉴定,陈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58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荆炼
检察官助理:陈悦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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