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崇仁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2019年8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真至本市白云街道富民路45号,见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着的车牌为浙D8***号的白色福克斯轿车的车窗未关,从车后座上窃得白色皮制挎包1个及人民币1700元。
2019年1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真至本市**街道**路**号被害人蒋某某户,进入户内后从一楼储藏室柜子上的钱包内窃得人民币300元。因触发CK警报器,被告人方某某真在一楼厕所内被东阳市保安公司队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某某真处扣押人民币3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麻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
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一起具有入户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实施入户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珊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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