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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63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9时29分,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号**市场**区通道内,趁被害人钱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华为牌NOVA3手机1部。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666元。

同年5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方某某扒窃被害人手机的经过。

2.被害人钱某某提供的手机购置发票及串码、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手机的价值。

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办案说明》、《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的前科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方某某到案的经过。

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  岚

检察官助理  王小曼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含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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