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家住婺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车窜至德兴市**镇,沿村庄公路剪断德兴市电信公司挂在线杆上的废弃电缆线,放入车内。当日16时许,方某某在**镇**村作案时被人发现,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
经德兴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盗剪电缆线268公斤,价值47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电缆线等物证;(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证明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程某某的证言;(4)指认现场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71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方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武才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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