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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4198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某某路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老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从肇庆市来到云浮市辖区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当晚深夜,被告人方某某来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桥****厂,将停放在该厂内的一辆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台某某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价值为2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850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20年8月1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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