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方**,男性,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九龙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4日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25日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方**将李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打印出来后,于当日23时许,到罗平县腊山街道金塘农贸市场、松岗小区菜市场、学田路以及罗雄街道四方井菜市场、东屏街、振兴街的摊位及店铺,将被害人李**、王*1、王*2、陶**等人卖货用于收款的微信二维码覆盖,盗取收货款共计4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方**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丽华
检察官助理:王靖灵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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