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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方某某,聋哑人,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0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户籍安徽省亳州市**县**街道**社区**自然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被监视居住于**县**街道**湾社区**自然村**号。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8时许,被害人高某某在**县**街道**公交换乘中心1号站台站牌处等公交车时,被告人方某某趁高某某不备,将高某某塑料袋内的一个碎花小包盗走,内有现金八元及一部“K-TOUCH”牌黑色老年手机,被告人方某某作案后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某某被盗的一部“K-TOUCH”手机价值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街道**社区**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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