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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信阳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 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趁林某某不在家之际,盗得林存放在上址房间内的回收铜线550斤。经鉴定,上述回收铜线共价值人民币11550元。

2019年6月25日、7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及其家属共向林某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获得林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作案工具蓝色三轮摩托车;

2.​ 到案经过等书证;

3.​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 浩

202056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83760****、137194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蓝色三轮摩托车,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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