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养殖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安置点)。因敲诈勒索,于2001年1月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潜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为筹集建设观音岩庙旁凉亭所需木料,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于2020年农历正月十五至二月初十期间,独自一人携带手锯、弯刀等工具,先后多次来到驼岭林场后冲管理区“排湾”山场(向阳管理点),砍伐杉树。被告人方某某用手锯将杉树裁成树段,之后将杉树段驮至位于**村**组其经营的养鸡场剐皮后就地堆放。经现场勘查及被告人方某某指认,被告人方某某在驼岭林场后冲管理区“排湾”山场共盗伐杉树28株,根径16-30cm不等。
2020年3月25日,潜山市林业局鉴定:驼岭林场后冲管理区“排湾”山场(向阳管理点)被伐杉树28株,折合立木蓄积4.1869m3(材积2.634 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立木蓄积4.1869m3,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汉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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