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5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方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对其承包种植的约15亩尾叶桉林木及购买得来的约45亩尾叶桉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方某甲滥伐林木的地点有两处,分别为武某区**镇**村l林班4.1小班、武某区**镇**村1林班3.1小班,滥伐林木树种均为巨尾桉,滥伐林木的面积合计为4.71公顷,总蓄积量为51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武某区林业局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方某乙、陆某甲、方某丙、周某甲、周某乙、韦某某、周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7月3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甲现在家候审。
2.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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