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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方某然,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行医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某某,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然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然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于2018年开始在普宁市洪阳镇中山东路开设一无牌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9年**月**日晚上,被告人方某然接诊被害人黄某翰(2019年3月28日出生),诊断黄某翰患小儿疝气并开药朱砂药粉用于治疗;同年11月4日,因黄某翰服药后有呕吐、发热症状,被告人方某然再次开药对乙酰氨基酚、兰索拉唑肠溶片及都膜层粉末用于治疗,被害人黄某翰服药后于当日下午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例患儿符合在急性咽喉炎、重症弥漫间质性肺炎、嵌顿性右腹股沟斜症基础上,诊所医生近2天的漏诊误治等医疗过错,继发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完全绞窄性机械性肠梗阻),腹腔积液,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应分别属于协同根本原因、中介原因、辅助原因、直接原因。

另查明:事后方某然家属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2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一方某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证明、户籍证明、协议书;2.证人黄某强、邱某妆、黄某丙、 黄某丁、王某盛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然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方某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某旋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普宁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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