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 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道**街**巷**号**房,务工,无前科。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3日本院将本案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方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口罩照片,上传至其使用的微信(账号minting**-)朋友圈上,发布其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3日,被害人江某某在蕉岭县**镇**村住家登录微信时,看到方某某发布的口罩销售信息后,信以为真,主动联系方某某购买10盒口罩,并将货款人民币5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方某某。方某某收到货款后即将钱转入其使用的另一微信(账号cai**325)上,并应允当日发货。次日,江某某催促方某某发货,方某某便将一虚假的快递单号发给江某某,并称已发货,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同日,江某某再次向方某某购买50盒口罩,并将货款人民币27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方某某。方某某收到货款后即将钱转入其使用的另一微信(账号cai**325)上。方某某以销售口罩为由共骗得人民币3250元,被其用于日常生活。
2020年2月5日,方某某将江某某的微信拉黑。直至2020年2月7日,方某某得知江某某已报警,遂主动加回江某某的微信,并于2020年2月10日将骗得的3250元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物证;6.扣押笔录;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育林
检察官助理:罗燕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2卷;
3.移送本案物证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