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l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南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l9年10月24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广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l0月14日l5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广昌县**镇**路***国道旁谢某某麻将馆内“滚筒子”赌博。期间,被害人温某某在旁边观看,评论赌博事宜引发方某某不满遂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打斗过程中,方某某将温某某及在场被害人吴某某打伤。而后,方某某迅速跑出麻将馆,在该馆门口找到一把铁质“拖斗”,持“拖斗”朝温某某右脚部位猛力击打,将温某某打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的右脚第二、三、四根趾骨骨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温某某、吴某某的陈述;2.证人谢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物证;6.辨认笔录;7.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兴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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