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经减刑后于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方某甲在普宁市洪阳镇鸣岗村家中喝酒后为发泄情绪,从家中拿一斧头,后窜至鸣岗小学门前,使用斧头任意砍坏村委会种植在路边的一棵金某某;接着窜至鸣岗村“注生娘宫”神庙,使用斧头任意打砸“注生娘宫”的石香炉、天宫灯、不锈钢桌子等物品。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受损的物品价值及修复费用共人民币5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的照片;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5.户籍证明;6.证人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7.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8.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方某甲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方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婵娜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块;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