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46号 

    被告人方伟鹏,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4092227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西村武馆巷7号之3,2013年3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伟鹏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伟鹏2019年6月10日至同年6月14日,在其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西村武馆巷7号之3的老厝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余典华(现在普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6月17日,群众郭喜发举报被告人方伟鹏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同日,侦查人员在普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方伟鹏进行询问,方伟鹏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余典华、郭喜发的证言;3.被告人方伟鹏的供述;4.吸毒地点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伟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伟鹏多次提供场所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伟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伟鹏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伟鹏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顺利。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兵

                               检察官助理:张宇浩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方伟鹏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