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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98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该员于2015年8月23日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年。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于2015年7月20日、23日、25日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位于普宁市洪阳镇西村武馆巷其居住的老某某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2.辨认现场相片;3.户籍证明;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2015年12月15日

附: 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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