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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原上饶县),家住上饶市广信区**镇**坊村**坊**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陈某某(已起诉)伙同林某甲(已起诉)、蒋某某(已起诉)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德兴市花桥镇杨村一山坞内建设焚烧炉等设备非法焚烧废旧电路板提炼铜。该期间,陈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方某某等供货商将废旧电路板运输至德兴市花桥镇焚烧提炼铜,废旧电路板焚烧后所提炼出的铜块由供货商运回出售,陈某某等人按照1100元/吨至1800元/吨的价格收取焚烧加工费。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月、2019年5月共两次运输约61吨废旧电路板到德兴交由陈某某等人焚烧提炼铜,按1600元/吨共支付焚烧加工费99000元。

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了陈某某等人在德兴花桥的非法焚烧点。经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破碎拆解后的废旧电路板进行鉴定,该非法冶炼原料属于危险固体废物。对焚烧现场提取的原料焚烧炉渣、案发现场的土壤、地表水的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焚烧炉渣吸附的剧毒物质二噁英及该案造成的直接损害需要进一步检测、鉴定、评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等书证;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某某、林某甲、蒋某某、林某乙、俞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照片、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陈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危险废物交由陈某某等人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池能灿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德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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