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村,现住孝感市高新区**办事处**大道**号1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使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3月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5月5日本院再次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方某某以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印象”西区开发项目占用其土地为由,多次纠集其亲属阻止该项目工程施工进度,延误该工程工期20余天,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其嫂冯某某(另案处理)以该工程施工占用其一亩地为由,向湖北**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勒索占地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整,被告人方某某将该款与冯某某平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领款条、孝南区朋兴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反映、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土地补偿协议书、拨用土地变更使用权协议书、协议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红线图、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孝南区完善二轮延包到户摸底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曾某甲、鲁某乙、李某某、刘某己、刘某庚、方某甲、郑某某、方某乙、刘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春
2019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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