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9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3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3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白某某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77号博济医院门前路段,因不满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QC****宝马牌小轿车档住其出路,遂用石头将该车的右侧前后门、右前后叶子板、车头盖刮花。经认定,该车右侧前后门、右前后叶子板、车头盖喷漆价格总计人民币11900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方某某赔偿郭某某人民币119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刮花的车辆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谅解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方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24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