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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74号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阿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2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东某某”(信息不详,在逃)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街1号楼下,使用自行车砸被害人李某某四辆五菱面包车(车牌号分别为:粤B9P****、粤B0****、粤BI****、粤B3J****),致使面包车挡风玻璃、车头及车身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涉案四辆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193元。

2、2019年12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电话邀约刘某甲(已判刑拘役五个月)到深圳市龙岗中心城**华园**饺子馆吃宵夜。次日凌晨1时许,一行几人吃完宵夜后,被告人方某某告知刘某甲隔壁**饺子馆与其朋友有过节,两人一起教训一下对方。于是,被告人方某某与刘某甲捡起地上石块将**饺子馆店外的LED灯和灯笼砸烂,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损坏的LED灯显示屏和灯笼价值人民币285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因2017年故意毁坏被害人李某某车辆一事自行到同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汽车维修定损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淑芬

检察官助理:邬益龙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同案刘某甲刑事判决书一份、寻衅滋事案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粤B3J****车辆损坏情况照片一份、工作记录一份,以上材料共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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