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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杀人罪)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街**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方军,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正月,被告人方某某因与妻子刘某甲(现已离婚)之间发生矛盾,被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堂弟刘某丙等人殴打,此事双方虽已调解,但被告人方某某一直怀恨在心。2020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镇**街刘某丁(刘某乙的姐姐)家门口,遇驾驶面包车等候在此的刘某乙,遂从其摩托车踏板下取出一把弯刀,走到刘某乙车边,要求刘某乙下车向其道歉,因刘某乙不肯道歉,被告人方某某便用刀把将刘某乙头部打伤,后离开。经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方某某离开后,对刘某乙始终不肯向其道歉一事越想越气,产生将刘某乙等人杀害的念头,并先后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告诉刘某乙的妻子张某某、弟弟方某甲等人。当天下午,被告人方某某携带弯刀步行至**镇,先后在**镇菜场附近刘某乙的屋旁以及**镇卫生院寻找刘某乙等人未果,在步行至**镇老派出所附近时被其家属找到并控制。经张某某报警,民警在长岭镇老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截图、手机图片、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乙、方某甲、张某某、刘某甲、汪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方某戊、方某己、郑某某、周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及刑事照相图片、提取笔录;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焕环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在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补充材料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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