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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一家与方某甲一家曾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2020年1月24日19时许,怀恨在心的被告人方某某酒后持一匕首,站在福清市**镇**村**楼**号方某甲家门口叫骂。时方某甲的表弟即被害人方某戊上前劝阻,但被被告人方某某推倒在地。后被告人方某某又持上述匕首朝方某戊肆意挥划,直至被在场方某乙等人夺走匕首后才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戊左侧顶枕部、颈前、左面部、左额部、左耳廓、下颌部、左手指等多处裂伤,右侧肩胛骨关节盂前缘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警后出警至现场,后在**村**楼**号被告人方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戊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0年3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共计145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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