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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2 时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村民李某某在自家房前与邻居田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田某某的丈夫方某某来到现场,从李某某家稻场上拾起一块方钢将李某某打伤。经本县清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左桡骨中下段骨折,行左桡骨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后,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经龙舟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方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方钢一块;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长阳清江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燕妮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27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物证:方钢1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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