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市**出租车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小区**栋**单元**楼**室,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经本院审查,被告人方某某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于2020年10月21日将对被告人方某某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同属武汉市**出租车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大道**号**座**楼)**,两人曾于2019年01月因琐事发生过争执,被告人方某某认为在此次争执中吃了亏,遂怀恨在心,2020年01月14日,当两人到所在公司办事时,在公司电梯口碰面,被告人方某某随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徐某某头面部外伤、眼球挫伤、结膜下出血以及两颗门牙脱落,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某,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门诊病历、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涂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程某某、孙某某、潘某某、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力
书记员:高先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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