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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510122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住址:同上。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8号门口,为报复其前妻的男友被害人方某某(男,30岁),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方某某腹部,造成方某某腹部刀刺伤、腹直肌断裂、腹壁血肿、大网膜血管破裂出血。经鉴定,被害人方书翔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杭    志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壹把依法应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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