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骑车出门至本市区**花园**巷,路遇环卫工人吴某某的垃圾车在清运垃圾,因垃圾车挡住了方某某的去路,双方发生口角。方某某捡起路边的砖头砸吴某某的垃圾车,吴某某见状拿起铲子击打方某某,方立刻还击,双方互殴,随即被围观群众扯开。**社区的干部前来调解,方某某与吴某某又发生口角,双方再次扭打,吴用铲子击打方,方某某用拳头击打吴某某的腹部,致吴某某受伤。经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的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枫桥湖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25日,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各项费用46000元,取得吴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病历、和解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伤情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偲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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