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世纪广场,被告人方某某因停车问题与田某某发生口角,后方某某用拳头将田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田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352046****;保证人:支某某;联系电话:1369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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