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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镇**村委**组**幢**号。因犯强奸、流氓罪于1984年4月2日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因强奸罪于2000年9月18日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谎称身体不舒服,叫被害人白某某到其位于弥勒市**镇**村委**村**号**房**楼**室看望自己。白某某到达方某某出租房后,方某某要求拍白某某的裸照,遭到拒绝,便对白某某实施殴打。之后,被告人方某某又用刀将白某某肩部、脚踝砍伤。在此期间,白某某要离开方某某出租房,方某某不允许白某某离开,并对白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白某某因无法忍受方某某的殴打,便趁机从卫生间的窗户跳下,致白某某受伤。经鉴定,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戴某甲、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6张,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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