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49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县**镇**村**号,在沪无固定住处。2020年4月8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20日因谎报案情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22时30分许,乘坐**路公交车,在车辆行驶至本区**路、**路公交车站时,因琐事和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殴打陈某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到案后供述反复,交代不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方某某轻轻拍打了被害人脸部一下,否认被害人伤势系其行为所致;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3.验伤通知书、上海杨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某某某情况;
4.被告人方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两次劣迹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的身份情况;
6.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案发及被告人方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学
检察官助理:林新颖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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