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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49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县**镇**村**号,在沪无固定住处。2020年4月8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20日因谎报案情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22时30分许,乘坐**路公交车,在车辆行驶至本区**路、**路公交车站时,因琐事和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殴打陈某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到案后供述反复,交代不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方某某轻轻拍打了被害人脸部一下,否认被害人伤势系其行为所致;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3.验伤通知书、上海杨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某某某情况;

4.被告人方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两次劣迹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的身份情况;

6.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案发及被告人方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学

检察官助理:林新颖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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