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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 18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丁某某家中,与被害人王某某、全某某等人打麻将,因王某某等人不愿与醉酒的被告人方某某继续打麻将,被告人方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方某某跑回家,在其停放在家中车内取出水果刀返回丁某某家中,将王某某左脸部砍伤,丁某某在劝架过程中左手手腕被方某某用水果刀划伤。经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事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被告人方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获的物证水果刀1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雷某某、全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国涛

检察官助理 李静利

20201026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2张,证据收条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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