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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村**巷**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和朋友在海口市**区**路**大厦**座**楼**旅租开房休息,因空调制冷问题,方某某的朋友提议换地方休息,方某某就要求在宾馆前台工作的被害人彭某某退钱,彭某某要求其交付50元人民币的休息费,方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中,方某某打砸宾馆财物并用力推了彭某某一下,后逃离现场,彭某某腰部撞击到硬物导致L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彭某某的损失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报案书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翔

书记员:陈曼萍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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