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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市**镇**村(户籍地定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家人驾车到定远县**镇**小区王某某岳母赵某甲家,到达后王某某将车停在赵某甲家对面的陈某某家门外路边,被告人方某某和舅舅陈某某见状让王某某将车开走,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定远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右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均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影

2020年4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江苏省**市**镇**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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