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方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8日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该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后被告人方某某突然进入棋牌室拿出菜刀欲殴打金某某,被害人金某某顺手持一拖把与方某某对峙,后方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金某某左颈部、左前臂、左腰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
6.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志强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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