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82001********,汉族,群众,务工,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吴桥县铁城镇**村**号,住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20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村暂住地,与其女友、被害人曹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方某某用啤酒瓶对被害人曹某某嘴部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曹某某牙齿部位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曹某某右上颌中切牙,左上颌中切牙、侧切牙、尖牙,左下颌中切牙、侧切牙,右下颌中切牙、侧切牙外伤性脱落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其右上颌侧切牙及右下颌尖牙冠折并松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方某某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持酒瓶实施伤害行为,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立召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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