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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村,因对被害人陈某某与他人交往的行为不满,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在陈某某租住地门前互殴,方某某持事先准备的菜刀将陈某某砍伤。经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被告人方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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