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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4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43********,汉族,文盲,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号。因本案,于20201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下午,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方某甲家房屋边,因搭丝瓜架问题,方某甲与严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方某甲用手拍打严某某,致严某某倒地左手手腕关节部位骨折。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严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归案经过、医院门诊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金某某、陈某甲、方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413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监视居住在金华市金东区**镇(儿子徐某乙130********);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3.附带民事诉讼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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