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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甲曾因犯纵火罪,于2001年8月2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赌博,于2019年7月23日被泾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0时许,在泾县泾川镇迎宾路**号**幢**室佘某甲经营的棋牌室内,被告人方某甲与被害人谢某甲等人打麻将,打完一圈后双方发生争执,方某甲遂抓起麻将砸向谢某甲,其中一只麻将砸中谢某甲右眼,致谢某甲眼部受伤。经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属重伤二级。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方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方某甲赔偿被害人部分医药费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佘某甲、王某某、佘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医药费,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

检察官助理:张慧姝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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