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延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6********,朝鲜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街**委**组,现住延吉市**街***室。曾因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17日被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现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1日被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5月4日22时50分许,醉酒后到其前妻朴某某的娘家延吉市**街**公寓**单元***室找其前妻时,因其前妻一家没让方某某进屋而心生不满,回到自己家携带滑轮打火机、打火机充气油罐等作案工具后,再次到其前妻家敲门。在其前妻一家没给开门后,被告人方某某使用上述作案工具点燃其前妻家入户门旁的杂物柜,致杂物柜及柜内物品烧损严重、楼道墙面及天棚烟熏痕迹严重。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19日,被害人朴莲姬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现场照片、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诊断书、核酸检测单、不起诉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谅解书、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
2.证人安某某、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朴某某、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居民楼楼道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美玲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延吉市**街监视居住;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一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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