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街**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29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9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至6月25日,韦某甲、罗忠辉(另案处理)在永福县永安乡、三皇镇、百寿镇、广福乡、鹿某某黄冕镇等地持弩盗窃土狗,偷得狗后拿到鹿某某鹿寨镇五里亭方某某的宰杀场卖给方某某。方某某在明知韦某甲、罗某甲是盗窃所得土狗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分15次通过微信支付给韦某甲卖狗款13784****。其中2019年3月4日至6月底,韦某甲、罗某甲盗窃吴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陆某甲、陆某乙、黄某乙、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乙、曾某某、黄某丙、张某、张某某、韦某乙、廖某某、罗某乙的19条土狗卖给方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7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定铭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