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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挪用资金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中专毕业,经商,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中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及适用的程序等事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到2019年8月底期间,中牟县郑庵镇万邦水果蔬菜批发市场内的河南润丰果之缘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兼法人方某某在主管公司财务期间,多次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488404.21元,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赌博欠下的债务。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方某某未归还挪用的公司资金,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申某某、王某某、贺某某、张某甲陈述;3、证人张某乙、王某某证言;4、中牟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5、书证若干;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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